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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官网注册通榆县司法局制度汇编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23发表时间:2024-04-07 18:49:38

  杏彩官网注册通榆县司法局制度汇编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落实到位,促进班子、科学和规范决策,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党的建设、思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及废止;重大执法事项、重大责任事故追究;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制度;局机关、基层司法所荣誉的授予、推荐;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副科级后备干部的推荐;股级干部任免、招聘、招考、奖惩、晋升、调整;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司法所业务用房维修与建设、信息化工程建设;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装备更换与采购;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购置;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事项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事项;司法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

  3.按照程序提议。在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经主要负责人确认后提交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一般先由分管领导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准确作出决策。会议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形成会议记录。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对具体事项、党组(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形成会议记录。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2.严格执行决策。个别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2.经局党组会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局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3.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事项性质不同,由办公室负责催办查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参加。由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副科级干部也可参加,必要时中层干部列席。

  凡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各分管领导在报请局长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制作《局长办公会议议题》。除特殊情况或紧急议题外,原定议题中没有的,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准备,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方案,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

  会议讨论问题时,须集思广益,充分发扬。如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决策,可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另行议定。

  会议做出的决定,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负责落实。班子成员加强督办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为加强对司法系统各级领导班子中主要领导用权行为的制约,经研究决定,各单位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时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具体制度如下:

  一、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是指议事决策过程中,主要领导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表意见,不首先发言定调。

  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班子成员按顺序从后至前逐一发表意见和建议,主要领导认真综合分析,充分吸纳集体意见后,

  三、主要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末位表态”制,班子成员要加强对主要领导实行“末位表态”制的监督,局党组、局纪检组要加强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四、系统内的干部职工有权向局党组、局纪检组揭发、举报对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举报电线。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运作,使一把手从具体、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即局长不直接分管财务,财务审签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分管财务的副局长要本着勤俭节约、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把好支出关。

  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即局长不直接分管人事,人事工作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工作人员的选调、晋职、晋级根据各科室职(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需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提出拟选调、晋职、晋级人选,报党组研究决定或竞争上岗。

  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即科室添置物资设备,一次性500元以下的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批;一次性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批、报局长审定;1万元以上的开支,或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事项,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工程建设由副局长分管。工程款支付,经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和分管工程建设的局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列支。工程建设重大事项,须经党组研究决定的,由分管工程建设的负责人提出,经党组研究决定后执行。

  五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所有行政许可职能归并到一个科室统一办理,并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重要行政许可事项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分管副职签发审批、许可文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控制接待费用,根据《通榆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通榆县司法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确因公务接待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

  (一)住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市、州、司级干部可安排单间,其他人员一律安排标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人员一律不安排住;

  (二)工作餐标准。工作餐原则上安排自主餐,如果人数过少和不具备自助餐条件,可视情况安排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自助餐标准早餐每人25元,午、晚餐每人70元,工作桌餐标准低于每人150元,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为每人50元。公务接待用餐一律不饮酒,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却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对象如确需我局协助继续用餐,我局可协助安排用餐,接待对象需按标准交纳伙食费,我局应为接待对象按交纳伙食费标准出具相应凭证。

  (二)工作餐安排由接待单位向办公室申请公务用餐单。公务接待由接待科室或人员填写《公务用餐单》,经主要领导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安排接待;

  (三)接待工作完成后,接待科室或人员核对费用开支,凭酒店用餐及公务接待函,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接待费结算、报销。单次数额较大的费用要注明事由并提交集体开会审批;

  第四条 严禁用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为规范通榆县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司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只能用于司法行政办案工作,不得用于和司法行政办案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执行“司法局警务用车‘八不准’规定”。

  二、局机关保留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安排,平时一律停放在局机关院内,各所车辆由各所使用管理,平时停放在各自乡镇或街道院内。车辆由有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车辆或私自出车,擅自动用车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切责任。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被罚款,单位不予报销。造成责任事故的,按法律相关规定处理。办公室对局内保留车辆要勤检查、勤养护、勤擦洗,做好日常维护,保持车辆最佳运行状况。驾驶人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办公室并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各基层所遵照此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局内保留车辆车辆使用请示制度。科室使用车辆要经科室申请、办公室审核,须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使用,并做好登记备案。县城内原则上不准使用公车,杜绝既领取车补又违规使用公车现象发生。特殊情况,如应急或集体检查调研、临时通知的紧急会议、财会人员存取大额现金等特殊公务,车辆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除外。各基层所的执法执勤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司法局警务用车“八不准”规定。

  四、局内保留车辆维修养护由办公室负责,填写《车辆维修养护申请单》,报请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指定地点维修养护,并在维修单据上签字。办公室依照维修养护单据定期进行费用结算。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地维修的,经局长批准后,按有关财务制度报账。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不予报销。各基层所自行解决。

  五、燃油管理。局内保留车辆燃油一律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用加油卡加油,并索要小票,同时做好加油登记,注明辆牌号、加油金额、加油人、加油时间。各基层所自行解决。

  为规范全局警务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坚决不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参照上级警务用车管理规定,制定县司法局警务用车“八不准”规定。对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车辆收回,违规人员年终考核列入不称职档次,该所取消年终评先选优资格,涉及到违法违纪的,严格依法依纪从严处理。请各基层单位认线、不准在非警务时用警灯、鸣警报;

  一、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通榆县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通财字〔2015〕63号)文件执行。

  二、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办案)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局机关严格执行公务(办案)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差旅费预算管理及支出规模。

  ,住宿费按照国家标准凭据报销,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补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补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域内出差,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伙食补助每人每天40元,除此之外不再额外报销伙食、交通等费用。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按标准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应当索取相应的凭证,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五、报销差旅费必须填写域内(外)出差审批单。六、出差回来后,原则上一周内填报销差旅费,超过一个月未填报差旅费的不予报销。七、本办法于2018年10月9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准则》和《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预算,收支平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监督检查。

  1.统一独立核算。局财会室专门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工作,各科室、基层司法所均为报帐单位,其收入、支出均报局财会室集中统一管理。

  2.财务管理实行集中制。局党组集体理财,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财务,实行财务报销审批单联签审批,即报销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局长签署意见。

  3.财政拨款按预算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按支出计划严格控制支出,确保全局财务收支平衡。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局长审批、报局长审定;日常公用经费1万元以上的开支,或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事项,应当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五、严格控制大额现金支出。对外业务活动中单项业务支出数额在1000元(含)以上者,一律通过转账形式结算。特殊情况下或条件不允许时,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方可支出现金。六、任何人非因公不准借用。因公出差或办理其他公务需借款者,要根据路途远近和出差时间,大致核定借款数额,然后履行借款手续。借款经分管副局长批准,事毕或出差返回一周内结清。

  七、财会人员要为领导当好参谋,理好财,管好财,把好财务收支关。财会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支出票据,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对违反程序,不符合规定,金额不准,品名、数量、单价不清,印章模糊,无经办人、审批人签字的,以及差旅费报销凭证中交通、住宿记载与批准往返的起止时间、地点、价目不符的,有权拒付。

  十、所有涉及经费支出的人员,不论是财会人员、审批领导,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政策和各项规定。

  十一、财会人员每月向局长、分管副局长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把当月传票提供给局长、分管副局长审阅。

  为了更好地管理单位的固定资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以及房屋。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

  1、一般设备包括:(1)办公通用设备、办公家具及会议室家具等。(2)汽车。(3)其他未列入的办公设备。

  二、杏彩注册司法局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归属单位,使用权明确对象”的原则管理,由办公室统一报废、更新、验收、划转、管理等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三、固定资产实行定期清理、清查制度。使用单位每年自查一次,局里每两年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四、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尚有利用价值但已不适宜机关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考虑机关内公开拍卖,拍卖不成,作为废旧物资处理,残值回收资金一律交财务部门入账。

  五、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因人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六、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的,离开前必须与相关人员办理所涉及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机关内部调动的,其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要以相互调换的方式办理手续,并向办公室报备。

  五、凡涉及到财务、人事、杏彩体育官网工资等内容的各种类型报表、一般报送材料、便函、介绍信,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签批,方可加盖公章。

  六、严禁非保管公章人员,在未经相关领导同意情况下,将单位公章私自带出办公室使用,否则造成丢失等后果由使用者负责。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领导同意签批,且由保管公章人员亲自带公章到指定地点,在看清楚内容与签批领导所说一致时,方可加盖公章,事毕及时返回,把公章放回原处。公章由于保管不善丢失,由保管人员负责。

  一、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涉密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二、涉密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处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建立健全收发制度,办公室有专人负责文件的登记、管理和清退或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四、办公室年终清退与本局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五、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对秘密档案材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确需借阅,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档案阅览室内查阅,不准带出档案室,不准摘抄;档案借阅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六、机房属秘密场所。机房的管理由专人负责,进入机房必须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全局办公用品采购、领取及保管行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保证正常工作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分为普通用品和特定用品两类。普通用品指单位价格100元以下的日常办公消耗性用品,如笔、本、纸、文件袋、印油等;特定用品指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元的办公用品或办公专用的非消耗性用品。

  1.普通用品采购在每月底由办公室依据库存及办公用量情况提出采购计划,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集中购置;特定用品采购,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后,专门购买。

  2.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买,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批准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办公用品采购要严把采购物品质量,做到秉公办事,货比三家,择优选买,不从中谋取私利。采购实行双人双岗制。

  1.普通用品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本局各部门工作人员填写《办公用品请领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到办公室领取。

  3.每月月底前,办公室将各部门《办公用品请领单》和《办公用品使用登记表》汇总,财务室以此作为各部门经济核算依据。

  5.办公室应做好新购物品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作,建立办公用品管理台帐,做到入库有手续、发放有登记。

  6.印刷品(如信纸、信封、表格等)除各部门专门表单外,其印刷、保管均由办公室统一印刷、保管。

  第八条 对决定报废的办公用品,要做好登记,在《报废处理册》上填写用品名称、价格、数量及报废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第九条 非一次性使用的办公用品正常使用发生损坏时,责任部门和使用人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安排维修,如不报告或擅自将损坏的办公用品丢弃,使用者个人按非正常使用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条 本局对办公用品的使用情况,实行年内不定期检查、年末普查的检查制度,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干部调入、调出。干部调入需由局处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干部调出需先个人提交申请,如新考入干部调出需达到5年服务期满方可提出申请,后由处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一条 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项目招投标秩序,确保项目招投标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对应当进入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同意其在场外进行交易或者授意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当事人规避进场交易的;

  (三)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审批的项目除外)定为不招标,或者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直接定为邀请招标的;

  (四)以授意、暗示、指定等方式干预、操纵投标人资格的确定、评标专家的选择以及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以借口、暗示、强制变更已核准了的公开招标项目;同意、授意或者默许违反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六)同意、授意或者默许随意提高或者降低投标人入围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借口、授意或者明示对技术复杂或者特别重大的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投标改为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

  (七)授意、默许、串通或者放纵投标人、中介机构进行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谋取中标;强行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

  (八)授意或者明示有关部门以及人员违规干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等制作的;

  (九)违反规定了解和索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保密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情况,或者泄露应当保密资料的;

  (十五)暗示、默许或者同意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或者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的;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应由下级部门决定或决策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对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的决定或决策打探消息、说情、打招呼。

  第六条 局纪检组每年对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研判,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用权监督的有效方式。

  第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的,一经发现,依照《中国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实施问责。

  第八条 局纪检组对记录中反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涉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局纪检组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记入个人廉政档案。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局业务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促进业务用房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业务用房的使用科室及机关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环境及秩序,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五条 业务公用房的供水、供电、卫生间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等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业务用房的调整分配以机构编制人员面积分配标准和集中办公为原则,综合考虑各科室使用人数等实际情况,由局办公室统一校定各科室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和具体使用房间。

  第七条 严格执行各级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规定,科级及以下不得超过9平方米,房内不得单设卫生间。

  第八条 业务用房实行统一管理。如确有需要使用闲置业务用房,应由相关科室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调配。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业务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更换已核定调配的业务用房。

  第九条 业务用房的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要确保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美化。

  第十条 各科室要做好室内环境卫生,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有序。室内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 业务用房使用科室要提高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强化安全工作责任,经常对重点部位存在消防隐患做必要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上报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会议经费管理,减少会议经费支出的随意性,贯彻执行“精简时效,节约开支”,科学统筹会议数量和规模,节约会议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费用根据会议类别、规模、规格、时间等必须先做出综合预算。会议费用开支项目包括:餐费、住宿费、场地租赁费、杂费(文具、条幅、印刷等)、授课费等。

  第三条 会议费用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局本级、各科室组织召开或参加的各类会议,每月20日前均需向办公室提报下月预算,报分管领导审核。会议费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不得超支。

  第四条 对会议费用在预算范围内进行统一管理、控制使用,不得超支。会议费实行一会一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会议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纪检组长对会议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会议报销应及时,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天之内办理完毕。报销费用时需严格遵循我局费用报销程序,统一报销。

  为加强社区矫正管理,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写明外出的事由、目的地、起止时间、保证承诺及担保人。再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请假时间在7日以内的,应当由本人提前在3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准假通知书》,并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备案。

  (二)请假时间超过7日的(30日以内),应当提前在7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经司法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由管理科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由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向社区矫正对象发给《社区矫正对象准假通知书》。

  (三)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本县行政区域连续时间不得超过30日。社区矫正对象由司法所批准离开所居住的本县行政区域连续时间不得超过7日。超过7日的应当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审批。超过30日的社区矫正管理科审批,向主管领导报备并向市司法局备案。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期间,司法所要通过定位技术、通讯联络手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管理规定的,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返回。

  第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当立即到司法所报到,办理销假手续,并报告请假期间的活动情况,司法所要建立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登记台账,对请销假情况进行详实登记并留存入档备查,请假没有按时销假给予一次警告。

  第六条 司法所、县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对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申请应当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如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重新犯罪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审前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在县局社区矫正管理科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司法所接到县社区矫正管理科的审前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相关材料,成立审前社区调查组,司法所所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审前社区影响调查应由2名以上与被调查对象无利害关系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内容及材料要全面、真实、客观、公正,由司法所形成调查意见,提交县社区矫正管理科,由县社区矫正管理科审核做出评估意见,提请县局审前评估委员会同意后,由社区矫正管理科形成评估报告。

  4、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公正客观地反映被调查人的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若因工作失误,造成后果的,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矫正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是指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执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等职能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含事业编制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三条 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受到第(一)、(二)、(三)项责任追究的,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受到第(四)、(五)项责任追究的,所在单位在年度工作考评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八)明知社区矫正对象变更居住地或离开所居住区域,应督促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未督促办理的;

  (十四)因管理教育措施不到位,发生社区矫正对象犯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三)接到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报告,未及时上报、未采取措施查找或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协查的;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发挥行政复议的保障和监督作用,体现行政复议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案件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依法应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集体讨论会由司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根据案情,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与所讨论案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集体讨论会由司法局主要领导主持。先由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并阐明自己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充分陈述意见,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经集体讨论后由司法局主要领导对集体讨论情况作结论性意见。

  七、集体讨论会应做记录,记录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集体讨论中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由司法局负责人及记录人签名后,由案件承办人入卷归档。

  九、对集体讨论不能确定案件结论性意见的,由司法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向行政复议机关领导作汇报或采取其他方式决定。

  为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确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各项规定,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回避制度。

  1、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2、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有时聘用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处理本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该代理人之有亲属关系,实际与无异于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回避,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3、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行政案件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向调查人员提供了证言,或者以专家的身份就案件的专门问题做出鉴定结论,他们提供的证据成为行政机关处理本案的证据之一。

  4、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这种职责的承担者在法律上称为监护人。

  5、当事人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现代社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的公民身份不影响其参加社团组织,如集邮协会、书法协会等,当这些社团组织成为案件一方当事人时,作为成员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与该社团之间的关系,失去了处理本案的资格。

  6、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者亲密友谊的。公开敌意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曾公开向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在当事人不在场的其他公开场合表示过对其的憎恨,或者极不友好的言语。

  7、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如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有偏私的情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丧失处理案件的资格。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文明服务水平,更好的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申请人或受援人提出的援助申请,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同时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手续不全、需要补充材料,或者有其他情况需要告知申请人的,以及如何办理等有关具体事项,首问首办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自己的姓名、联系方式,方便下次联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当主动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援助律师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不得对承办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敷衍失职。

  第六条 援助律师及法律援助志愿者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委托承办的法律事务。

  第七条 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案件指派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遵守其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规则。

  第八条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与案件指派法律援助中心保持联系,如实填写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文书,及时反馈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七、公证人员在职业过程中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系统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党章程》、《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一)常规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和机关党组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提醒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提醒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告诫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提醒约谈或告诫约谈: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局党组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以及局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局纪检组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局党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局纪检组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报局党组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一)常规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局党组、局纪检组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局党组、局纪检组和本人各存一份;

  (三)局党组委派相关人员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为深入抓好领导班子干部作风建设,逐步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问题,使我局领导干部能够在本职岗位上创造最大化、最佳化的效率和业绩,特制定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勤政绩效监督制度。

  一是每季度认真填写以常规工作完成情况、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创新工作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为主要内容的《勤政绩效监督记实表》。

  三是副职领导干部的《勤政绩效监督记实表》由本人填写并签名,由单位一把手填写综合评语并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领导班子成员的互相监督,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根据关于“建立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是指班子成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发现的、纪律、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互相进行批评、劝诫和建议,以维护领导班子的整体形象,保证领导班子切实履行上级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三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公开、平等的方式进行,不准以监督为名,进行、盯梢、录音录像等活动。

  1.是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各项决策、决议、指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尽职尽责地做好分管工作。

  2.是否严格执行集中制的各项制度,特别是重大决策制定、重要、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是否由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有不经集体研究个人擅自决策的现象发生。

  3.是否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议事决策过程中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班子成员是否按顺序从后至前逐一发表意见和建议,主要领导认真综合分析,充分吸纳集体意见后,提出明确意见,按规定表决,形成决策。

  5.是否能在领导班子生活会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讲真话,讲实话,敢于向成员批评、劝诫、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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